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2816號
債 權 人 林婉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顏彤珊即顏杏如、陳壽遠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顏彤珊即顏杏如、陳壽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㈡釋明本件債務人顏彤珊即顏杏如、陳壽遠負連帶給付之依
據?(依狀附房屋租賃契約書陳壽遠為一般保證人,依民
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
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