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東小字第12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訴訟代理人 鄭欽懷
被 告 陳煜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4,952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