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金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3年度,59號
TNEV,113,南簡補,59,2024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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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9號
原 告 陳宜穗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流旅店股份有限公司即一樣青年旅店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返還投資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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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流旅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