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3年度,56號
TNEV,113,南簡補,56,2024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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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6號
原 告 鄭峻宥

訴訟代理人 歐致豪律師
被 告 鄭保全


蔡阿珠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鄭玉山

一、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
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
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
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2條
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19元【計
算式:64,400(返還土地部分:16,100×4)+619(起訴前相
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至於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起訴後之相
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係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
77-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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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