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3年度,140號
TNEV,113,南簡,140,2024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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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40號
原 告 魏荺家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采馨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53,4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
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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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