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救字,113年度,12號
TNEV,113,南救,12,2024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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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救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葉淑雯
代 理 人 黃毓棋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複 代理人 李羽加律師
相 對 人 楊秀琴
代 理 人 凃禎和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修繕費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 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 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 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 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修繕費等事件(即本院113年度 南簡補字第84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乃申請法律扶 助獲准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審查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專用委任狀為證,本院復查聲請人所提本件訴訟非顯無 理由,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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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