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327號
上 訴 人 吳瑞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丁裕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庭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9,74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