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車輛所有權存在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2年度,1736號
TNEV,112,南簡,1736,20240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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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7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宗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澔偉等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存
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臺南簡易庭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所為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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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