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2年度,2107號
TNEV,112,南小,2107,2024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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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210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郭奇陵
張嘉文
被 告 劉明達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210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上午10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南簡易庭第簡易第三十一法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侯明正
書記官 陳惠萍
通 譯 吳勁翬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8,486元,及自民國113 年2 月9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惠萍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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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