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2年度,1925號
TNEV,112,南小,1925,2024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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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925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
訴訟代理人 董永義


被 告 林凱傑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2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8074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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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