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925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董永義
被 告 林凱傑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2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8074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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