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805號
原 告 林黃貴蘭
法定代理人 林學良
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律師
被 告 林王丹
訴訟代理人 林立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所提出賣渡證上林王丹之簽名及印章之印文是否真正?尚待釐清,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