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1年度,1805號
TNEV,111,南簡,1805,2024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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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805號
原 告 林黃貴蘭

法定代理人 林學良
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律師
被 告 林王丹

訴訟代理人 林立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所提出賣渡證上林王丹之簽名及印章之印文是否真正?尚待釐清,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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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