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更一字,111年度,68號
TPBA,111,訴更一,68,2024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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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1年度訴更一字第68號
原 告 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蘭英(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秋華 律師
洪國勛 律師
被 告 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 表 人 李鎂(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林馨文
洪進安
連珮君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
29日公處字第108021號處分書,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108年度
訴字第1062號判決後,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暨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日辯論終結在案,因本案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下次準備程 序期日為113年5月21日下午3時,第四法庭。二、請兩造於113年3月27日前以書狀說明下列事項,書狀影本與 證物請逕寄對造。
㈠、被告前以108年8月26日公法字第1081560502號函送甲-1、甲- 2、甲3(亞東公司案原處分卷)、乙1-12卷宗(含乙4-2、 乙10-2、乙11-2卷)共18宗及附件1袋予本院,敘明甲-1卷 、甲-2卷為原處分相關五案件之共用卷,至於乙卷15宗因有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7款情形,建請拒絕原告 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情,有該函可參( 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098號卷一第329頁原告亞東公司),上 開卷宗僅置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098號卷外保存。被告另 分別以108年8月16日公法字第1081560489號函、108年8月16 日公法字第1081560486號函、108年8月7日公法字第1081560 480號函、108年8月13日公法字第1081560485號函送天誠公 司案、臺泥公司案、環球公司案、國產公司案之原處分卷,



並函覆本院略以:其餘卷宗因辦理其他案件答辯需要,容後 送院等情,有上開函文可參(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123號卷 一第213頁原告天誠公司,本院108年度訴字第801號卷一第3 67頁原告臺泥公司、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007號卷一第203頁 原告環球公司、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062號卷一第241頁原告 國產公司)。另案原告臺泥公司於前審曾經請被告提出調查 砂石業者之約談紀錄與所調得之產、銷、存價格之產業紀錄 ,待證事實為砂石業者於107年底共同調漲價格,另案原告 臺泥公司於107年12月發函調漲預拌混凝土價格是為避免斷 料及反映成本而不得不漲價之理性商業決定(本院108年度 訴字第801號卷二第291、359頁)。被告訴訟代理人則建議 否准該項聲請,理由為當時砂石產業狀況已敘明於原處分故 該項資料對本案並無意義,且涉及砂石業者營業秘密(本院 108年度訴字第801號卷二第363、385頁、卷三第33頁)。是 乙卷15宗似未能由原告閱覽表示意見作為辯論之基礎。㈡、經查,被告對於108年砂石相關產業漲價情形所進行的調查, 除原告等5家業者以外,還包括未受處分的其他預拌混凝土 業者、砂石業者、砂石包商等在內,原處分於調查後依其判 斷僅對原告等5家業者予以裁罰,其餘受調查者未受處分, 被告並於原處分引用其調查結果如「於108年1月22日函請南 部地區34家預拌混凝土業者提供資料……其他規模較小業者亦 有於107年10月至108年1月通知調漲預拌混凝土價格情形, 多數業者調漲數額100元至150元。」(原處分第4頁)「107 年被處分人等於臺南市之市占率分別為國產約20.7%、臺泥 約20%、亞東約18.7%及環球約16%,市占率合計高達約75.4% ,107年被處分人等於高雄市之市占率分別為國產約32%、環 球約21.7%、臺泥約14%、亞東約12.5%及天誠約4.3%,市占 率合計高達約84.5%」(原處分第9頁)「被處分人等之事業 經營規模較大,復有部分業者有垂直整合生產之優勢,其等 為反映成本增加而調漲預拌混凝土價格之漲幅及數額,卻高 於同市場中的小廠之價格漲幅及數額,其行為模式顯有異常 」(原處分第20頁)「本案其他規模較小之預拌混凝土業者 ……調漲數額平均僅約131元」(原處分第20-21頁)「被處分 人……之價格策略……與其他規模較小廠商大多僅單純反映成本 之行為模式有別,顯不合理。」「被處分人……同步調漲預拌 混凝土每立方公尺200元至280元,且調漲數額高於其他規模 較小之同業,實難謂符合經濟合理性。」(原處分第21頁) 。可知被告確實引用其他規模較小預拌混凝土廠之調查結果 、數據分析及漲價模式,作為證明原告等5家業者有聯合行 為之證據,且被告特別將原告等5家業者作為一組,其他規



模較小廠商另為一組,此種分組標準是否合理?其他規模較 小業者調漲數額平均僅約131元之數據是否正確?漲價原因 、漲價通知客戶方式等與原告等5家業者有無不同?以及原 告等5家業者在臺南市、高雄市之預拌混凝土市占率是如何 計算而得?總共有哪些廠商被列入作為計算基礎?是以銷售 量或銷售值為計算?是以107年整年度或是哪一段期間去界 定?被告就上開各項數據或事實認定似未予詳細說明並列出 計算式,似亦未將所憑證據提供原告等5家業者閱覽。㈢、又原告等5家業者於107年底、108年初漲價的原因,其中一項 主要因素是砂石業者、砂石包商普遍性的漲價所致,被告於 調查後判斷砂石業者、砂石包商並無違法,而僅處分原告等 5家預拌混凝土業者,則被告是如何比較原告等5家業者與砂 石業者、砂石包商之間的行為差異,被告是否於當事人有利 及不利之情形及事項均一律注意(行政程序法第9、36條) ?是否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 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行政程序法第43條)?有無違反上 開規定以致誤用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3項之推定,也攸關原 處分合法性之判斷,然被告所取得砂石業者、砂石包商是否 漲價之相關證據資料似亦未供原告等5家業者閱覽。㈣、綜上,乙卷其中有涉及原處分認事用法是否正確合法的部分 仍屬不可閱覽,此等資訊上的落差似亦形成攻擊防禦上的武 器不平等,是否應提供給原告等5家業者閱覽辯論,以利符 合訴訟上武器平等原則,作為判決之基礎,請兩造就此部分 表示意見。又被告如認為可提供乙卷相關部分予原告閱覽, 請敘明可供閱覽的文件名稱與所在卷宗及頁數。三、請兩造於113年3月27日前以書狀說明下列事項,書狀影本與 證物請逕寄被告及受處分的其他4位原告。
㈠、原處分以原告等5家業者具有漲價之一致性外觀,但是個別業 者之間又有不同盈虧、成本、產業結構,「損益狀況有別, 虧盈差異甚大,其中臺泥、亞東、天誠……分別虧損……,國產 及環球……分別獲利……,故被處分人等對於原物料成本增加所 造成的營業成本之攤銷理應呈現不同影響,從而個別業者應 當以追求最大競爭優勢及報酬率而採不同價格策略,惟竟然 宣告自108年1月1日起大幅調漲不分品項之預拌混凝土價格 每立方公尺200元至280元,且其調漲數額均超過所涉成本增 加之數額,顯屬不合理。」(原處分第19頁)「而與107年8 月及9月漲價過後僅屬緩步上揚有別」(原處分第20頁)「 臺泥及環球復屬上下游垂直整合之事業,規模當比其他專營 預拌混凝土之事業更能吸收單一原物料成本之增加。但其漲 價情形卻和其他非專營者相當,顯然不合理。」(原處分第



21頁)「於107年12月中旬,因面臨南部地區砂石短期供需 失衡之際,透過大量寄發調價通知書予其客戶,……造成下游 客戶無法透過詢價及轉換交易相對人機制,以維繫預拌混凝 土之市場競爭機能,故該等集體價格預告行為,或有集體藉 此價格促進行為以達鞏固彼此聯合漲價合意之效果」(原處 分第23頁),作為認定原告等5家業者有違法聯合行為之論 據。
㈡、惟原告等5家業者於起訴後已分別提出各項證據與主張作為抗 辯,而各該項證據與主張聚焦於判斷原處分之認事用法是否 正確,被告雖得以閱覽原告等5家業者所提供之證據,但原 告並無法閱覽另案其他4位原告的卷宗資料,此等資訊上的 落差似亦形成攻擊防禦上的武器不平等,則原告似亦應得以 閱覽另案其他4位原告案件之卷宗資料,以利符合訴訟上武 器平等原則,使本件原告等5家業者的卷宗均能互相流用作 為辯論基礎。
㈢、綜上,請兩造說明是否同意將本件卷宗資料提供給另案其他4 位原告閱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周泰德
    法 官 郭銘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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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