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績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11年度,211號
TPBA,111,訴,211,20240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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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1年度訴字第211號
上 訴 人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
即 被 告
代 表 人 侯東輝局長
訴訟代理人 林佑儒
魯佩儀
陳建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俞宏濂間考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
年1月10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1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規
定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孫萍萍
法 官 周泰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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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