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強制執行
(行政),行執字,113年度,14號
TPTA,113,行執,14,2024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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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行執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陸軍第二地區支援指揮部

代 表 人 巫尚儒
代 理 人 葉星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葉○○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
應補正提出聲請人代表人證明文件(如人事派令影本),以確認
尚儒為合法、有權之代表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
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以
裁定駁回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法 官 劉家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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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