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簡字第360號
原 告 吳俊華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等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
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新北裁催字第48-CG9D53034號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程式之欠缺,茲依行政訴
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
之,下列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特此裁
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2項、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一千七百元。
1.原告起訴請求原處分罰單撤銷、返還罰鍰1,200元部分,屬
交通裁決事件。
2.請求給付「偷吊費」175元、「精撫金」400元部分,為一般
給付之訴,非為前開交通裁決訴訟。
3.合併提起行政訴訟者,訴訟標的金額未逾50萬元,適用簡易
訴訟程序,徵收裁判費二千元。原告起訴時繳納裁判費三百
元,應補繳一千七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補正完整之被告機
關名稱: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怡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