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行政),交字,112年度,2633號
TPTA,112,交,2633,2024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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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交字第2633號
原 告 謝佳錡
謝豊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
民國112年8月29日新北裁催字第48-C1QD00653號、112年11月29
日新北裁催字第48-C1QD00652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提
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
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三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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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