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行政),交字,112年度,2561號
TPTA,112,交,2561,2024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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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交字第2561號
原 告 邱建中 住○○市○○區○○里○○街000巷0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
民國112年12月4日桃交裁罰字第58-DG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裁決,提起行政訴訟部分,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
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
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此部分訴訟,特此
裁定。
上開裁決書之受處分人為蘇麗娟,原告非為該裁決書所載受處分
人,並無提起行政訴訟之權能。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58條及
第105條規定,應敘明有何法律關係而得為適格之當事人,或補
正以上開裁決書所載受處分人「蘇麗娟」為原告,提出蘇麗娟
名或蓋章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翁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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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