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行政),交字,112年度,2215號
TPTA,112,交,2215,2024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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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交字第2215號
原 告 洪世聰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
民國112年10月17日新北裁催字第48-A00T7G510號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之欠缺,茲依行政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
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三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翁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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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