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3年度,372號
TPEV,113,北補,372,2024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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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72號
原 告 耿懷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沁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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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