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82號
原 告 池○○
兼
法定代理人 池雅凌
藏秋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律師
黃欣安律師
陳怡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然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
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其中原告池○○請
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1,22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3,310元;其中原告池雅凌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其中原告藏秋艾請求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分別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