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80號
原 告 翁添貴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且依本件具狀人翁添貴(誤列為被告翁添貴)所提書狀之記載,
應係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向執行法院為聲明異議,屬同法
第12條之聲明異議,並非屬同法第14條所定債務人異議之訴。是
原告應具狀表明本件係聲明異議或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如係債
務人異議之訴,應具狀表明其原因事實為何(即符合強制執行法
第14條所定何種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