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63號
原 告 葉瑞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金得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