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3年度,225號
TPEV,113,北補,225,2024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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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25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李挺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忠衛洪浚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44,52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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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