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2666號
KSDV,94,訴,2666,2005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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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666號
原   告  子○○
       癸○○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丑○○
       己○○
       歡喜成家管理委員會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辛○○
       壬○○
       戊○○
       丁○○
       乙○○
             號
       佳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復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7 月29日以裁 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94年9 月13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1 份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傑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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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