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72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李沐澤
楊安明
楊尚樺
被 告 陳伯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