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3年度,372號
TPEV,113,北簡,372,2024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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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72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李沐澤
楊安明
楊尚樺
被 告 陳伯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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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