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748號
原 告 鐘鼎山林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熾書
上列原告與被告總滙建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總滙公司)間請
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9
0元,然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總滙公司給付民國107年12月至112
年11月所積欠之管理費283,949元及遲延利息30,528元,合計314
,47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090元
,尚應補繳裁判費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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