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3年度,1615號
TPEV,113,北簡,1615,2024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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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615號
原 告 侯聯松
陳綺襄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旺成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時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3,3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64元,扣除前已繳裁
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3,26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264元,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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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