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3年度,1189號
TPEV,113,北簡,1189,2024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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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189號
原 告 李菡
訴訟代理人 何家怡律師
被 告 宋昀妮(原名孫仙米、宋仙米、宋季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查原告民國112年12月26日
提起訴訟,狀載訴之聲明「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區○○路0段000
號9樓之5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636萬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6萬3964元,原告繳納2000元,尚應補繳納6萬1964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房屋)價額計算方式:
每月租金新臺幣5萬3000元x12月÷10%=636萬元
(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附註:土地法第97條第1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
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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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