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3年度,407號
TPEV,113,北小,407,2024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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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407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德仁
訴訟代理人 張伯勲
被 告 柳景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 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在基隆市,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 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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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