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3年度,266號
TPEV,113,北小,266,2024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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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26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管禮
李彥明
被 告 張貽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
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627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62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8月2日12時29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為: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被告車輛),於臺北
市萬華區忠孝橋上往臺北市下橋處方向行駛時,因未注意車
前狀況之過失,碰撞原告所承保、訴外人高芷茹所有、由陳
哲兆駕駛之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
車輛),造成系爭車輛受有損壞(下稱系爭事故),系爭車
輛經送修復後,原告本於保險責任已賠付維修費用新臺幣(
下同)66,645元(含工資26,625元、零件40,020元),而因
為維修新換零件,經計算9年3月折舊後,該部分同意僅請求
4,002元,故加計前述費用中之工資26,625元後,合計為30,
627元(計算式為:4,002+26,625=30,627。原告並當庭縮減
訴之聲明,依法應予准許)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當事人登記
聯單、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圖、估價單、電子發票證明聯
、系爭車輛行照、駕照等件可證(見本院卷第15至33頁)。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系爭事
故調查卷宗(見本院卷第37至50頁)核閱無誤。又被告於系
爭事故發生後,自承案發時沒注意到前方同車道之系爭車輛
已經剎停,當發現時已經來不及,我馬上剎車,我車前車頭
與系爭車輛後車尾碰撞而肇事,此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
表存卷可考(見本院卷第41頁),是原告以此主張被告有未
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一節,亦已足認定;被告經合法通知,
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
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
認原告之前揭主張。從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等規定,
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0,627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2月26日起(見本院卷第59至61頁)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
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三、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事件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
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定有明文,爰依後附計
算書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 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四、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條第2項:
  第438條至第445條、第448條至第450條、第454條、第455條 、第459條、第462條、第463條、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 第5款、第471條至第473條及第475條第1項之規定,於小額 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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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