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原小字第3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訴訟代理人 楊承堯
被 告 孫威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新北市金山區、居所地在新北市 汐止區,侵權行為地則在台北市內湖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 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交通分隊A3類道路交通事 故調查報告表附卷可佐,揆諸前揭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 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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