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8896號
上 訴 人 馬樂亞
即原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間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4,679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