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2年度,13829號
TPEV,112,北簡,13829,2024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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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38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藝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嶺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
其敗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493元,應徵
收上訴裁判費3,6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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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嶺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