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2年度,12636號
TPEV,112,北簡,12636,20240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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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2636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沈基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5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38,7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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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