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消小字第16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李天信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育嘉
訴訟代理人 何千亦
林沂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
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13年1 月11日送達上訴人即原告,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