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2年度,4943號
TPEV,112,北小,4943,20240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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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49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月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家銘間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係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應給付被上訴
人新臺幣2萬3000元部分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2萬3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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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