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原簡字第17號
上 訴 人 薩布爾.吾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孟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茲上訴人未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