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保險小字第46號
原 告 陳文信
被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張簡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依被告之聲請而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本
件開庭通知雖經向原告於起訴狀上所記載之地址送達而寄存
送達於送達處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惟經本院電詢該警察機
關表示原告並未前往領取寄存文書,致本件之言詞辯論期日
通知書是否已合法送達原告,尚有疑義。而原告於民國113
年2月6日始具狀聲請再開辯論,並主張前開陳報之通知文件
地址有誤,而將送達處所變更為其戶籍地等情,有聲請狀及
陳報變更送達處所狀在卷可佐,而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