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行政),交字,112年度,291號
TCTA,112,交,291,202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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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年度交字第291號
原 告 黃進財 住○○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黃進財個人計程車行

共同送達代收人 洪嘉翎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複代理人 高宏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111年11月14日中市
裁字第68-GV0000000、68-GV0000000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處分均撤銷。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元。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本件係因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8 條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為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所稱 之交通裁決事件,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又本件依 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事證已臻明確,爰依同法第237 條之7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
二、事實概要:
  緣原告甲○○駕駛原告甲○○個人計程車行(下稱甲○○計程車行) 所有號牌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 111年9月13日17時49分,於臺中市○○區○○路000號前(下稱 系爭路口)發生交通事故,因「任意以迫近迫使他車讓道, 因而肇事者」、「任意以迫近迫使他車讓道(處車主)」之違 規行為,遭民眾於111年9月19日檢舉,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第六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認定違反行為時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同條例第 4項之規定,對原告分別掣開第GV0000000、GV0000000號舉 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1、2)。 被告續於111年11月14日以中市裁字第68-GV0000000、68-GV



000000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1、2),依行為時道交條例 第43條第1項第4款、同條例第2項前段、第24條第1項第3款 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依期 限內到案之基準,裁處原告甲○○第1階罰鍰新臺幣18,000元 ,吊銷駕駛執照,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依同條例第43條 第4項,裁處原告甲○○計程車行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到案期 日:111年11月10日,申訴日:111年10月20日)。惟原告不 服,遂提起行政訴訟。
三、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㈠主張要旨:原告係為閃開內側車道之停等車輛,方再次變換 至外側車道而發生碰撞意外,並非故意迫使該機車騎士讓道 ,倘原告係因機車騎士之不雅手勢而對其逼車,則原告車輛 無需變換至內側車道,而係應於車道中線上不斷逼迫機車騎 士才是;原告駕駛車輛甫切入外側車道後,立即與機車騎士 發生碰撞,是客觀上應無對機車騎士進行逼迫之狀況才是, 是以,實難認原告切入外側車道,純係針對機車騎士惡意妨 害其行使之逼車行為等語
 ㈡聲明:原處分1、2均撤銷。
四、被告之答辯及聲明:
 ㈠查採證影像顯示,系爭車輛於與該車並行之際,未保持適當 安全距離,即以貼近該車之方式,驟然自內側車道進入外側 車道,導致該車煞車、閃避不及,遭系爭車輛右側車體碰撞 而人車倒地,係其任意破近迫使該車讓道之行為,與肇事間 自有因果關係,且系爭車輛自內側車道追上該車,理應知悉 該車位於其右側行駛,且系爭車輛於變換車道前有鳴按喇叭 一聲,顯然原告甲○○明知該車位置,卻不顧該車騎士安危, 仍執意貼近該車,甚或剪入該車行進路線之方式迫使該車讓 到,難謂原告甲○○未有逼車之惡意。自屬該當道交條例第43 條第1項第3款之要件。
㈡另原告甲○○計程車行為汽車所有人,對於系爭車輛有保管、 注意、篩選管控駕駛人、擔保駕駛人合於交通管理規範之義 務,卻恣意任由原告甲○○駕駛系爭車輛危險駕駛致肇事,原 告甲○○計程車行未善盡前開管理義務,自屬違反第43條第1 項第2款規定,被告依道交條例第43條第4項及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另裁處原告甲○○計程車行 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亦無違誤等語。
 ㈢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應適用之法令:
 ⒈按原告行為後,道交條例已於112月5月3日修正,道路交通安



全講習辦法(下稱講習辦法)亦於112月6月29日修正,並均 於112年6月30日施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及處理細則(下稱處理細則)則於112年11月24日修正,並 於同日施行。依修正後之規定,汽車駕駛人有道交條例第43 條第1項第3款之違規行為者,應處之罰鍰金額上限已由24,0 00元提高為36,000元,並將同條第5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 講習之規定刪除,改依道交條例第92條第3項規定,授權由 講習辦法規定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另將道交條例第63 條第1項之原就各違規行為明定各記違規點數之方式,修正 為就違規行為得記違規點數之範圍(1至3點),並依道交條 例第92條第4項規定,授權由處理細則規定應記違規點數之 條款、點數。而本件違規行為依修正前、後之規定,均應記 違規點數3點、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但應裁處之罰鍰金 額已由18,000元提高為24,000元;則依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 :「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法律或 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 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暨其修法理由指明「所謂『 裁處時』,除行政機關第一次裁罰時,包括訴願先行程序之 決定、訴願決定、行政訴訟裁判,乃至於經上述決定或裁判 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適當之處分等時點。」是經比較本件應 適用之修法前、後規定,修法前之規定對於原告較為有利, 故本件對於原處分合法性之審查,即應從輕適用修正前之規 定,先予敘明。
 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第2項規定:「汽車行駛時,不得任 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
 ⒊行為時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第4項前段、第5項前段 規定:「(第1項第3款)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 禁止其駕駛: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 式,迫使他車讓道。」、「(第4項前段)汽車駕駛人有第1 項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6個月。」、「(第5項 前段)汽車駕駛人違反第1項、第3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 通安全講習。」。
 ⒋行為時道交條例第6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有 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 :三、有第43條、第53條、第53條之1情形之一者,各記違 規點數3點。」。
 ⒌行為時道交條例第2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有 第43條規定之情形,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㈡本件如事實概要欄所述之事實,有舉發通知單、交通違規案 件陳述單、被告111年10月24日中市交裁申字第1110101420 號函、舉發機關111年10月27日中市警六分交字第111013490 7號函暨檢舉影像、被告111年11月1日中市交裁申字第11101 03897號函、原處分1、2暨送達證書、汽車車籍查詢、駕駛 人基本資料及違規資料查詢等件在卷可稽(見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111年度交字第574號卷〈下稱臺中地院卷〉第71至105頁 ),堪以認定。
 ㈢按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修法意旨謂:原條文之立法目的,原 為遏阻飆車族之危害道路安全的行徑所設,是以該條構成要 件列舉在道路上蛇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時速60公里, 及拆除消音器等均為飆車典型行為,為涵蓋實際上可能發生 的危險駕駛態樣,第1項爰增訂第3款及第4款。且當時提案 理由為:實務上,執法人員將本條第1項第1款後段作為「危 險駕駛」的處罰依據,由於實務上對於「危險駕駛」的定義 不明確,以至於惡意用危險動作迫使對方讓道等情況鮮少用 本條處罰,反而發生有民眾礙於經濟拮据圖方便機車三貼載 孩童上學卻遭危險駕駛法辦,不符合民眾與社會的法情感等 語。是修正後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處罰行為,雖已不侷限 典型之飆車行為(第1款、第2款、第5款),而擴及逼車( 第3款)、擋車(第4款)等危險駕駛態樣;諸如「惡意用危 險動作迫使對方讓道」情況,應視具體情形依逼車(第3款 )、擋車(第4款)等規定處罰,惟駕駛行為必須已達與本 條款所例示「蛇行」駕駛之飆車典型行為所造成之高度危險 相類時,始足當之。若行為人之駕駛行為未達上述高度危險 之程度者,縱有違反其他交通法規,乃屬是否應另行依其他 交通法規予以裁罰之問題,尚難以上開規定相繩,足見道交 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任意以迫近迫使他車讓道」 ,行為人主觀上須有「迫使他車讓道」之意圖,且客觀上該 等逼車行為,與同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2、5款之典型飆車 行為,同屬危險駕駛行為之態樣。
 ㈣查經本院當庭勘驗採證光碟影像,製作如附件所示勘驗筆錄及影片截圖(見本院卷第30至30頁、第35至51頁),依上開勘驗內容及影片截圖可知,雖可見系爭車輛前面之車輛左轉燈亮起,系爭車輛往外側車道行駛,系爭車輛與系爭機車發生碰撞,系爭機車倒下等情;然原告甲○○主張係因前方為綠燈,因前方車輛左轉燈亮起,而欲變換車道。本院審酌系爭車輛固與系爭機車在發生碰撞前發生爭執,然系爭車輛於變換至外側車道前,前方為綠燈,前方車輛左轉燈亮起,足見原告主張其係因前方車輛左轉燈亮起而在該處變換車道,主觀上並無欲使他車讓道之惡意,尚非無據,可見原告甲○○當時之主觀意思應非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任意」、「迫使」有不計後果、目的意圖之主觀意涵;且客觀行為上亦與一方猶不顧他方行駛於車道上,而以緊逼之方式迫使他車為避免碰撞而需駛離車道之「任意以迫近迫使他車讓道」情境並不符合,尚難認定系爭車輛駕駛人即原告甲○○之行為屬惡意迫使他車讓道之危險駕駛行為,即與上揭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規定之處罰要件不符。是被告以原告甲○○上開行為,逕認違反行為時道交處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而以原處分1裁罰原告甲○○、被告以原告甲○○上開行為違反第4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而以原處分2依道交條例第43條第4項規定,裁處車主即原告甲○○計程車行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等,均有違誤,均應予撤銷。 ㈤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 要,附此敘明。
六、結論:
  原處分認事用法有違誤,原告主張撤銷原處分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 擔,因原告已預納裁判費300元,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 如主文第2、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法 官 温文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費新臺幣750元;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而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宇軒
               
勘驗經過:當庭播放卷內所附光碟,內有4個檔案,其中「RV-00000000000000-0R7Ma.mp4」、「000000000000000000.mp4」為有影像、無聲音之錄影檔;「原證1-1.mp4」、「原證1-2.mp4」為有影像、無聲音之錄影檔
(錄影時間皆為2022/09/13)。上開檔案皆為有影像、 無聲音之錄影檔,內容如下(以下時間為錄影畫面顯 示時間或播放秒數):
檔 名1:「000000000000000000.mp4」(2022/09/13 17:49:21時至17:49:46時,共25秒) 檢舉人後鏡頭 ⒈影片時間17:49:21至17:49:29: ⑴17:49:21-22
檢舉人影像顯示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 下稱系爭車輛)行駛至西屯區玉門路(下稱系爭路 段)內側車道經臺中榮民總醫院附設中榮托嬰中心 (下稱中榮托嬰中心)【附圖1-2】。
⑵17:49:28
系爭車輛行經榮中幼兒園【附圖3】。
⑶17:49:29
系爭車輛消失於畫面【附圖4】。
⒉影片時間17:49:30至影片結束
⑴17:49:34-42
可見系爭車輛逐漸行駛至外側車道
【附圖5-8】。
⑵17:49:43-45
系爭車輛轉往內側車道行駛【附圖9-10】,並 可聽見喇叭聲、逼逼聲。
⑶17:49:46




可聽見碰撞聲,系爭車輛發生碰撞【附圖11】, 影片結束。
檔 名2:「000000000000000000.mp4」(2022/09/13 ,共13秒)檢舉人後鏡頭
⒈播放時間0秒至4秒:
⑴0-1秒
檢舉人機車(下稱系爭機車),行駛於系爭路段外 側車道【附圖12】,與內側車道之系爭車輛平行
⑵2-3秒
系爭車輛逐漸往右靠向外側車道【附圖13】。 ⑶4秒
系爭機車超越系爭車輛,並朝系爭車輛方比手勢 【附圖14-15】,系爭車輛消失於畫面。
⒉播放時間5秒至影片結束:
⑴10秒
系爭機車仍行駛與系爭路段外側車道,此時系爭 車輛出現於畫面中之內側車道【附圖16】,此時 聽見喇叭聲。
⑵11秒
系爭車輛前面之車輛左轉燈亮起,系爭車輛往外 側車道行駛,系爭機車發出逼逼聲【附圖17】。 ⑶12秒
系爭車輛與系爭機車發生碰撞【附圖18-20】, 系爭機車倒下,影片結束。
檔 名3:「原證1-1.mp4」(2022/09/13,共1分18秒) ⒈播放時間1秒到41秒:原告前鏡頭
⑴1-36秒
系爭車輛於系爭路段與西屯路三段之交叉路口, 停等紅燈沿途經中榮托嬰中心、榮中幼兒園【附 圖21-23】,並行駛於內側車道。
⑵37-41秒
系爭車輛向右逐漸偏移至系爭路段外側車道【附 圖24-25】,此時系爭機車自畫面右下方出現。 ⒉播放時間42秒至影片結束:
⑴42秒
系爭機車超越系爭車輛,並對朝系爭車輛方向比 手勢【附圖26-27】
⑵43-46秒
系爭車輛、機車穿越系爭路段與福強街之交叉路



口【附圖28-29】,46秒系爭機車騎乘於外側車 道,系爭車輛行駛於內外側車道分界線上【附圖 30】。
⑶47-48秒
系爭車輛逼近系爭機車【附圖31】,系爭機車消 失於畫面。
⑷59秒
系爭車輛於系爭路段與福科路之交叉路口停下【 附圖32】,影片結束。
檔 名4:「原證1-2.mp4」(2022/09/13 共1分19秒) ⒈播放時間0秒至結束:原告後鏡頭
51秒系爭車輛行駛系爭路段和福強街之交叉路口 ,與系爭機車發生碰撞【附圖33-34】,系爭車輛 停下,影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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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