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3年度,90號
TCEV,113,中補,90,2024020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90號
原 告 陳柏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品達黃俊銘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8,90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