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3年度,583號
TCEV,113,中補,583,2024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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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58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一、原告與被告陳燕飛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萬37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零件折舊之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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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