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3年度,554號
TCEV,113,中補,554,2024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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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554號
原 告 楊玲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澔沈澔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14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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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