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3年度,519號
TCEV,113,中補,519,2024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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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519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悠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7,31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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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