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502號
原 告 靖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諭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明娟即明澄工程行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
0,760元,應徵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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