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3年度,477號
TCEV,113,中補,477,2024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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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77號
原 告 陳盈安
被 告 張凱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其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應返還原告寵物貓
咪「啾咪」,另訴之聲明第二項所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
99,900元。原告於本件之請求均為財產權訴訟,然原告並未記載
訴之聲明第一項中寵物貓咪之價值,本院斟酌原告起訴事實中所
述之情況。認應先暫訂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以系爭寵物貓
咪20,000元核定之,另聲明第二項為99,900元,以上二項併計後
,則本件訴之其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9,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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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