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58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章林阿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與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資料,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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