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68號
原 告 何寶榕
訴訟代理人 簡士袲律師
被 告 朱家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047元(計算式
:即原告所有請求被告返還土地之民國112年1月份土地公告現值
30,600元/㎡×面積1.0146㎡=31,047元;實際占用面積以日後實測
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