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3年度,330號
TCEV,113,中簡,330,2024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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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30號
原 告 張依玲
被 告 ALCANTARA RODEL PIANO(宇羅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 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 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 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 段、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已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出境,其在我國之最後居 留地址係在屏東縣枋寮鄉,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 查詢-明細內容在卷可稽。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以被告於中華民國之最後住所 視為其住所,故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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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