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3年度,17號
TCEV,113,中簡,17,202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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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7號
原 告 許通海
被 告 蕭皓文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4月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原告應具狀說明ASQ-3267自用小客車是否業已維修,若已進行維修者,應提出已給付維修費用之收據或證明影本,原告並應將書狀連同證物影本逕自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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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