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3年度,130號
TCEV,113,中小,130,2024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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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3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游惠貞
被 告 余明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
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703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及國外交易手續費新臺幣75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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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